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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整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

来源:新疆日报 日期:2020-10-13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即日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作出调整,新增加3个中院、5个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

近年来,全区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及类型发生较大变化,为适应新变化新形势新要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南、北、东疆的地域特点及各级法院民商事审判力量的配备情况,在具有管辖权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基础上,增加3个中院(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个基层法院(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喀什市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昌吉市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区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含本数)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哈密市、吐鲁番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拉玛依市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下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下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下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管辖。

目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出台《关于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审理指南》,并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通过梳理我国现行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全区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进一步妥善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为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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